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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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子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557元,及自民國
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155
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㈢242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㈣441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㈤451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㈥476元,及自114年6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㈦594元,及自114年
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㈧592元,及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㈨64
7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㈩814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1,071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147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246元,及自114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349元,
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430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1,587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6%計算之利息;1,711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599元,及自114年6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3,454元,及自1
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3,788
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4,026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4,140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5,658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5,874元,及自114年
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5,957元,
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6,670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1,733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6%計算之利息;2,116元,及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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