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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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尤美、陳浚明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尤美(即曾唯恩即陳唯恩之繼承
人)、陳浚明(即曾唯恩即陳唯恩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曾尤美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
繼字第874號准予備查在案。是以,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另查,債務人陳浚明住於臺中市北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
陳浚明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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