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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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紹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5月1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支付命令事件,於114年5月1日所核
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僅保障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權利,
若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
告確定,故支付命令必須確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收受,始能
謂已賦予債務人之程序保障,如未經合法送達,則20日之不
變期間即無從起算。次按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30條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於民國(下同)114年3
月28日核發支付命令,於同年4月7日送達債務人王紹燁戶籍
址「嘉義縣○○鎮○○里○○○00號」,並於114年5月1日核發確定
證明書。惟本院於114年8月27日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來函告知債務人王紹燁於送達時因他案服刑或羈押於
監所,並請求查明本件支付命令送達情形。本院依職權調取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卷宗,另再依職權調取債務人王紹
燁在監在押資料,發見債務人王紹燁於113年10月22日起迄
今確實因他案服刑於法務部○○○○○○○,因本件支付命令確未
囑託監所首長送達債務人王紹燁,本院前對債務人王紹燁之
送達尚非合法而不能確定,本院前於114年5月1日所發確定
證明書,即屬有誤,自應予以撤銷。
三、另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
期起5年內,如確定證明書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明文規定,應併予說明及通
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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