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退休金(2025-09-11)
勞資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勞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被上訴人 許佩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佩璇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5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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