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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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第一項其中㈠「......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八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15.8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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