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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DV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CYDV 2026-06-10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
    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
    15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前
    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從而
    ,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