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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DV 拆屋還地等(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CYDV 2026-06-04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蔡漢忠  
            林英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被      告  嘉義縣○○鄉○○村○○○00號房屋所有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即嘉義縣○○鄉
○○村○○○00號房屋所有人之姓名以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嘉義縣○○鄉○○村○○
    ○00號房屋所有人之姓名以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前開房屋之房屋稅籍登記資料,已據
    查得在卷,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