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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羅俊天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
    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8號、1
    08年度台抗字第9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
二、經查,原告係起訴請求「一、確認鈞院96年度促字第24248
    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即鈞院民國111年9月15日嘉院傑111
    司執君字第38114號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二、鈞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163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核,原告
    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
    在於消滅阻卻系爭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金額應
    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利益數額為準,即為被告聲請強制
    執行之債權額,又至原告起訴前債權所生之利息及違約金部
    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而被告在系爭執行程
    序時,請求執行之範圍為「債務人(按:即原告)應給付債
    權人(按:即被告)18萬7,925元,及自98年9月30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9
    月30日起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6期為限」
    ,則計至原告起訴之前一日即115年1月26日止,共計70萬5,
    566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扣
    除原告原先繳納之2,670元,尚應補繳6,7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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