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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等(2026-0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張清桐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棋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桐、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為4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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