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泓捷企業社即薛智平
被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成彬
○ ○ ○○○○○○○○○○○○
法定代理人 申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明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1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