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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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王良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告請求起訴前
之利息、違約金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基此,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279,405元(計算式:本
金共計1,257,779元+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共
計21,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9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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