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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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0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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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志鵬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准予復權。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
條例第144條第2項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貳、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查聲請
人即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
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上午11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
2號進行清算程序。因債務人名下僅有1輛車齡逾10年已無殘
值之小客車、嘉義縣水上鄉農會存款新臺幣(下同)34元等
財產,查無其他財產之存在,實無從構築清算財團,顯然不
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且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114年7月11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就是否裁定清算程序
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各債權人均未為反對意見,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8月
5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清算程序終止
,並於114年8月26日確定在案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各
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復因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固定收入尚無法支付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不符消債條例第133條「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本件無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情形,亦查無有何構成消債
條例第134條其他各款所規定應不免責事由,乃經本院以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民事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並於11
4年10月28日確定在案。
參、聲請人既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依前開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
款之規定,自應准其復權,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
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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