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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6-01-22)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以芳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5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
    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3人×10份×
  43元-1,000元=4,5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
    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
二、聲請人收入、財產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平均每月收入若干(含薪資所
    得、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等)?並提出薪資單。另
    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二)請提出聲請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並
    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
    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
    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
    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
    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
    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各類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贍養費、受子女
    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
    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
    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
    ,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
    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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