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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6-03-09)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雅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聲請費1,000元與郵務送達費5,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4人×
    10份×43元-1,000元),合計共6,0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
    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
    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方面:
  ㈠依聯徵資料會員報送信用卡資料明細顯示,聲請人債權人清
    冊所載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為信用卡債權人(其中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原花旗〉部分,聲請人僅為附卡),然均已停用,甚至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繳款狀況顯示為「不須繳款」,
    且依聯徵資料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
    ,聲請人並未積欠該等債權人任何債務,僅積欠「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一家,請就聲請人主張其等為聲請人之債權人,
    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
  ㈡依聲請人所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對造人僅國泰世華銀行、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金長益電器有限公司,並未包含聲請人
    所列之其他金融機構債權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及上述信用
    卡債權人)與債權人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請就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提出相
    關證明。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㈡陳報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載「利息所得約500
    元」之所得為何?若為存款利息,應陳報係於何金融機構或
    郵局、或農會等處之存款,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㈢詳述聲請人目前工作單位、擔任工作為何等工作情況及每月
    收入數額為何(若有多份工作,應詳細列明說明之)?並應
    提出在職證明書、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
    資料(如薪資單、薪資袋等,記載有包含薪資、各種獎金、
    加班費津貼等資料之明細),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收入切結書代替)。
  ㈣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
    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
    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登
    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
    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
    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
    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
    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六、商業保險部分:
    提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南山人壽商業保險三筆可資證明
    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
    等)、及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
    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
    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
    、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
    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子女)與配偶以
    下資料:
  ㈠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聲請人子女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教育
    補助、殘障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由配偶領取與
    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育兒津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㈢聲請人子女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
    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
    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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