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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陳俊嘉  

代  理  人  鄧羽秢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鈺雅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總  經  理  張志堅  
代  理  人  翁淑蕊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俊嘉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下午2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9,621,007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
    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
    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9,621,
    00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清算。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
    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
    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365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
    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
    無從事營業活動,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
    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
    同條例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駁回清算聲請之情形,而且亦
    無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
    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陳俊嘉)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5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9,621,007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元(已無債權存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66,876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714,626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93,452元。以上金額,合計33,074,954元。  總金額合計:33,083,037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調解程序中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債權表計算,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30元。另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即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2,153元。以上金額,合計8,083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53,506元(交通工具運送人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合計31,530元 ①未成年子女扶養費:27,900元  未成年子女:3名(長女00年0月出生、長子00年0月出生、次子000年0月出生)  扶養義務人:二人 【聲請人分擔的扶養費用每1名子女每月9,300元,3名子女共  27,900元】。 ②父親扶養費:3,630元 【聲請人父親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78歲,名下無不動產,亦無固定的工作所得收入,應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父親的扶養義務人有四人,聲請人分擔扶養父親的費用每月為3,630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7,569元  存款:7,569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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