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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魏玉卿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聲請費1,000元(本件民國114年12月23日調解不成立後
    20日內,應於115年1月12日提出更生之聲請,聲請人於115
    年1月13日始提出)及郵務送達費2,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7人〈應不含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連同債務人
    ,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前開聲
    請費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
    ,共計3,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
二、債權人部分:
    請查明下列事項,重新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㈠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函文(聲請人聲請狀所提附
    件5-4),已表示聲請人原積欠安泰銀行之債務轉讓與「長
    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由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受「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代為通知及催
    繳。請查明聲請人是否有積欠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債務,倘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㈡調解程序中,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其僅係
    受理銀行委託辦理催收事宜,與聲請人間並無債權關係。請
    查明聲請人是否有積欠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倘
    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就112年度收入部分,其中於「○○○○○○○○」申報之薪資所得為
    423,982元,然聲請人收入及財產狀況說明內,就該部分薪
    資收入僅記載為6,102元,應說明其差異為何?並說明該薪
    資收入之性質為何?平均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
  ㈡就112、113年度所得,應說明:其中「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執行所得性質為何?其中「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之營利與財交所得,其性質分別為何種收入?若
    為股票收入,應屬財產,應陳報目前財產現值為何?
  ㈢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何工作?任職於何成衣廠?每月收入數
    額是否如調解時所稱之每月2萬元?請盡量提出每月收入之
    證明(薪資單、薪資袋等)。
  ㈣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
    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
    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00-0
    000號汽車,與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
    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
    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
    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
  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
    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
    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
    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
    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