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3-12)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張家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2人×10份×43元-1,00
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
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資料:
㈠請就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原始借
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
額】),並說明用以擔保之車輛(車號00-0000號汽車)目
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㈡請就積欠「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原始借
款資料,並說明所積欠之債權人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或「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另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
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說明是係以何人之「000-00
0號車輛」為擔保借貸之車貸債權?該擔保車輛目前現況為
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㈢請就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
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原
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
款金額】)。
三、毀諾部分,請陳報下列事項:
㈠陳報聲請人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內
容為何(需陳報期數、利率、期付款)?復於何時毀諾?共
繳款幾期?並請提出債務協商相關資料(協議書等)。
㈡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㈢另陳報聲請人前與債權人成立協商、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
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
有何變化(例如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等情形)?並請提出相
關資料文件。
四、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請陳報除所陳領取之退休所得共42,728元外,是否有其他年
金、定期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
通補助、失業補助、老年給付、敬老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
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財產方面:
㈠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田賦共10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並陳報聲請人就該公同共有土地與田賦之應繼分(即應陳報
應繼分或提出繼承系統表說明)分別為何?應繼分價值為何
?(應依應繼分計算價值)。
㈡陳報說明,以聲請人名下土地與田賦價值共約7,848,198元(
非公同共有之土地價值依公告現值計算為1,567,023元),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㈢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00-0000,及
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但為登記於
聲請人名下之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
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
㈣依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於112、
113年度均有利息所得10餘萬元,請陳報該利息所得為之所
得來源為何?是否為存款利息?若為存款,則換算有高額存
款,應提出該高額存款之相關資料,若已無餘額,應陳報該
存款流向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已提出部分無庸再度提出,但應『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
交易明細』)。另就聲請人名下各筆證券、股票、基金陳報
各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
各該投資之現值。
七、商業保險部分:
㈠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就聲請人所投保之富邦人壽金平安保本終身保險陳報由保險
公司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現存保單借
款餘額證明】,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
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借款餘額證明、或保險公
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
他相關文件。
㈢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富邦人壽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
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
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
,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
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
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
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
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
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
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
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更生方案每月欲清償之數額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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