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2-11)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1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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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黃建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註:聲請人於民國115
年2月5日具狀提出更生之聲請時,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3條之1所定之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114年11月11日)
起二十日內期間,故應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
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的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
算式:5人×10份×43元-1,000元=1,150元)。
三、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四、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113年2月6日至115年2月5日)之
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影印。註
: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在最近二年內無交
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的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細資
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存
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儲蓄
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康保
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的名
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影
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數額
是多少。
五、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七、提出受扶養人張玉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最近
二年度(112年度、113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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