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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2-02)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庭瑜即林穗君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44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
    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至115年1月
    28日)之交易往來明細影本【包含存摺封面及內頁;不可以
    跳頁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
    二年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的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
    金額明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
    申請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
    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
    醫療健康保險,而且保險的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
    保險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
    保險契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
    解約金的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個月收入的金額(包含
    薪資、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包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
    支出)與每個月支出的金額。其中如果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清
    算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
六、聲請人如果主張必須扶養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屬者,應提出
    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父母親
    或其他親屬之最近二年度(112年度、113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
    的佐證文件;並應說明扶養義務人總共有幾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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