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DV 聲請更生程序(2026-06-10)
消費/小額
CYDV
2026-06-10
案號: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傅詮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
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
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應依司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書狀範例,提出:
㈠完整之更生聲請狀。
㈡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就「聲請人每月收入之數額」、
「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是否提列扶養人?受
扶養人為何人?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每月支出扶
養費數額為何?」部分詳細說明,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資料
文件。
㈢債權人清冊。
㈣債務人清冊。
三、債權人資料:
㈠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期車輛債務(車牌號
碼:000-000號),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債務種
類、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
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並說明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為何人所有?該車
輛是否遭拖回抵償。
㈡就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為擔保借貸之債務,陳報係向
何債權人借貸?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債務種類
、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
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及陳報該車輛是否遭拖回抵償。
四、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㈡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收入為何?(若任職
多處或有兼職,應分別陳報各任職工作之每月薪資收入數額
分別為何)。並陳報所陳每月收入約3.5萬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含正職、兼職、部分工時工作等
全部工作收入)之相關領取證明或入帳資料(薪資明細表、
薪資單、薪資袋或現金點收及簽收收據等)。
㈣除所陳每月收入3.5萬元外,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
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
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
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
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
請書面說明之。
五、財產方面:
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車牌號碼000-
000號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及其他未登載於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但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車
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
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六、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於
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
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
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另就聲請人名下各筆證券、
股票、基金陳報各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
營業處所在地及各該投資之現值。
七、商業保險部分:
㈠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
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
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
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
,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
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
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母親)以下資料
:
㈠是否欲提列母親為受扶養人。
㈡聲請人母親共有幾名扶養義務人?分別為何人?其經濟狀況
約略為何?
㈢聲請人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聲請人母親是否仍有工作能力(如務農之收入、零工收入等
)?若有,每月收入數額約略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說明。
㈤聲請人母親之勞保(職保、災保、就保等)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明細,並陳報聲請人母親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含一次
性給付或定期給付)及勞保退休金等?若有,數額分別為何
?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
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定期性給付?
金額為何?若均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㈥是否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含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
殘障津貼、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敬老津貼、老農津貼
等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所投保商業保險得領取之定期
保險金給付?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㈦陳報聲請人母親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並應提出聲
請人母親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
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
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用車輛借
貸之兩筆款項用於何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
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除以車輛借貸之債務外,聲請人原
僅積欠臺灣銀行就學貸款7萬餘元,卻於聲請前2至3年間以
車輛分期借貸而積欠高額債務)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更生方案每月欲清償之數額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