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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王瀞瑩  

聲  請  人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聲  請  人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
    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
    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判意旨
    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
    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而且,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由聲請人王瀞瑩全額出資,並擔任董事;另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資本總額1,000,000元;也是由聲請人
    王瀞瑩全額出資,並擔任董事。顯見,聲請人王瀞瑩並非無
    資力。另外,依據聲請人在本院115年度重訴19號損害賠償
    案件民事起訴狀後附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聲請人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在114年度營業
    之銷售金額相當高。顯見,本件聲請人王瀞瑩、兆億達工程
    有限公司、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均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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