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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消債)(2026-01-06)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簡宇涵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嘉義梅山鄉農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聲請調解(消債)事件
,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之調解,係更生或
    清算程序前之前置程序,非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一部。債務人
    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
    ,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其程序進行及調解效力,應直接
    適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之規定。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0
    9條之1第1項所為之處置及其效力,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9條等有關保全處分規定之適用。利害關係人於該調解程
    序不得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法院作成保全處分(101年
    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22號司法院民
    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為保全
    處分,對於聲請人名下自用住宅之強制執行予以停止。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5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之調解,並於同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保全處分。依首揭說明,於本件調解程序不得依同條例第
    19條規定聲請法院作成保全處分,故本件就消費者債務清理
    保全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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