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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李建發  
相  對  人  王柔卜  

相  對  人  王宜萱即王羽萱


債  務  人  蘇崇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蘇崇元於民國(下同)81年1月2
    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
    1年1月18日起至111年1月1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㈠債務人蘇崇元偕同第三人
    張國為連帶保證人於81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96年2月19日;㈡債務人蘇崇元偕同第三人吳雅
    萍為連帶保證人於86年3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元,借
    款期限至88年3月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詎債務人蘇崇元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合計656,695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
    99年4月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柔卜、王宜萱即王羽萱,然
    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
    移轉變更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另本院於115年3月5日
    通知相對人等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等
    及債務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東林  346 21.27 全部 相對人王柔卜、王宜萱即王羽萱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002 嘉義縣  大林鎮 東林  347 77.03 全部 相對人王柔卜、王宜萱即王羽萱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8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001 202 嘉義縣○○鎮○○里00鄰○○路000巷00號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36.50 36.50 73.00 全部 相對人王柔卜、王宜萱即王羽萱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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