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江玟潓
居台中市○里區○○路○段000巷0弄0 號六樓0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發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5日核發,
並按異議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嘉義縣○○鄉○○村○○○00號
」送達。本件支付命令已於同年1月13日由同居人收受,此
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支付命令應已於同年1月13
日發生送達效力。又本件經計算2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及2日
之在途期間,應計至同年2月4日。因異議人即債務人遲至同
年2月6日始提出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