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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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務 人 日禾企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瑞成律師
債 務 人 潘俊安
債 務 人 張育瑋律師即陳采絜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育瑋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采絜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日禾企業有限公司、潘俊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
幣(下同)705,39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72%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2,114,48
8元,及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
利息,與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張育瑋律師並應於管理被繼
承人陳采絜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日禾企業有限公司、潘俊
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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