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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2-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楙勤即陳天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楙勤即陳天仁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核戶籍設於嘉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即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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