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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22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鉅廷數位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守明  
被      告  邱瑞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萬1,83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鉅廷數位有限公司(下稱鉅廷公司)於
    民國113年10月18日邀同被告陳守明及邱瑞瑤為連帶保證人
    ,約定就被告鉅廷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
    000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
    、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鉅廷公司負連帶清
    償之責。嗣被告鉅廷公司於1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
    萬元,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率及違約金。詎被告鉅廷公司
    自114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原告遂於114年7
    月1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就被告鉅廷公司對原
    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主張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鉅廷公司目前
    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鉅
    廷公司既為借款人,被告陳守明及邱瑞瑤為連帶保證人,爰
    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訴,並請求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定有明文。另按保證債務
    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
    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保證書1
    份、授信約定書3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份、主張加速
    到期催告函1份、催告函2份、原告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
    利率歷史資料查詢表各1份為證(本院卷17至55頁),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
    定,視同自認,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
    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1萬1
    ,831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
    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年利率 起訖日  1 93萬3,332元 2.22%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840萬元 2.22%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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