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06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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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慧珊
被 告 馨佳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宜吟
被 告 林育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8,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馨佳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馨佳美公司
)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邀同被告洪宜吟及林育承為連帶保
證人,約定就被告馨佳美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
同)1,000,000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馨佳美公
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馨佳美公司於111年11月30日向
原告借款1,000,000元,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率及違約金
。詎被告馨佳美公司自114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
息,原告遂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就被告馨佳美
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主張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馨佳
美公司目前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
償。被告馨佳美公司既為借款人,被告洪宜吟及林育承為連
帶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訴,
並請求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定有明文。另按保證債務
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
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戶籍謄
本、馨佳美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影本、動撥申請書
兼債權憑證、催告函影本、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
史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本院卷19至73頁),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視同
自認,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
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8,0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判決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
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否則本院
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一成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二成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年利率 起訖日 1 29,180元 2.295% 自114年5月30日至114年9月30日 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0.2295%計算之違約金。 115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0.681%計算之違約金。 2 554,180元 2.295% 自114年5月30日至114年9月30日 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0.2295%計算之違約金。 115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0.681%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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