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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馬素紋  

            馬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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