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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0-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原      告  蔡秀珍即蔡函蓁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表明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原告亦未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起
    訴程式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5日
    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
    憑(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原告雖於收受本院裁定後,於
    同年8月12日提出書狀,惟該書狀之內容仍未補正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並稱無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等情,則原告既仍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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