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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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酌定律師酬金事件,溢繳之預納費
用新臺幣10萬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前與被告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
4年度訴字第452號)中,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依本院114年
度聲字第7號裁定,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
下同)12萬元,此有本院114年經保字第3號收據1份在卷可
稽。嗣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於114年10月7日判決確定,再經本
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酌定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2
萬元確定,依上開規定,原告溢繳10萬元部分,應依職權裁
定返還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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