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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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蔡宇宸即蔡宇騏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於民
國114年10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㈠309,97
7元,及其中297,669元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2.72%計算之利息;㈡274,011元,及其中262,541元自114
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依前
開規定,應併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14日止之利息即1
,21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5,
203元(計算式:309,977元+274,011元+1,215元=585,2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本金 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支付命令聲請日前一日止) 日數 年利率 利息金額 297,669元 114年10月9日起至114年10月14日止 6 12.72% 622.41元 262,541元 114年10月9日起至114年10月14日止 6 13.72% 592.12元 利息共計: 1,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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