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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江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8,56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770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
    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㈠新臺幣(下同)47,218元,及自民國114年
    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3%計算之利息,與自114
    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㈡47,818元,暨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3.03%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61,270元,與自
    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3%計算之利息,暨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㈣70,586元,及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03%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㈤295,668元
    ,暨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63%計算之利
    息,及自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併算至起訴前一
    日即114年9月1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16,002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562元(計算式
    :債權本金合計522,560元+起訴前數額已可確定利息及違約
    金即16,002元=538,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原本 類別 期間(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利息或違約金之金額 1 47,218元 利息 114年7月12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69/365) 12.03% 1,074元    違約金 114年8月8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42/365) 1.203% 65元 2 47,818元 利息 114年7月24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57/365) 13.03% 973元   違約金 114年8月23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27/365) 1.303% 46元 3 61,270元 利息 114年7月2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79/365) 13.03% 1,728元   違約金 114年8月2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48/365) 1.303% 105元 4 70,586元 利息 114年6月24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87/365) 13.03% 2,192元   違約金 114年7月24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57/365) 1.303% 144元 5 295,668元 利息 114年6月15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96/365) 11.63% 9,044元   違約金 114年7月14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67/365) 1.163% 631元 合計      16,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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