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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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號
抗 告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3號),抗告人對於
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
抗告費用。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於1
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
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
加徵10分之5。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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