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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5-12-15)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月芬  

代  理  人  吳沂錚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月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
    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
    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
    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4年11
    月17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
    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
    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份可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
    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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