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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5-10-30)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吳大福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已讓與仲信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長鑫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大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債務清理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於民國
    114年10月14日確定。為此,聲請人爰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
    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
    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
    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
    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
    於114年9月19日所為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主文諭知債務人吳大福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並已
    經於114年10月13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核發
    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
    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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