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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前置協商認可事件(2025-10-22)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消債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瓊賢  


相  對  人  
即 債 務人  蕭志樂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
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條第一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
    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
    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
    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
    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
    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即聲請人嘉義縣番路鄉農會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
    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4年10
    月14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
    ,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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