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前置協商認可事件(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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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消債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瓊賢
相 對 人
即 債 務人 蕭志樂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
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條第一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
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
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
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
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
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即聲請人嘉義縣番路鄉農會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
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4年10
月14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
,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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