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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1-24)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蘇詩涵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5,4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5人×10份×43元-1,00
    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
    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陳報聲請人近2年分別任職於何處?2年間之「每月收入數額
    」為何?並提出目前任職於「○○○○○○○○○○」之在職證明書與
    每月薪資明細資料(包含薪資、各種獎金、加班費、津貼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㈡陳報聲請人112、113年度於「○○○○○○」之薪資收入,係因何
    種原因獲得之收入?實際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收入入
    帳證明。
  ㈢陳報聲請人113年度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收
    入」、於各基金會之「其他收入」、於「嘉義市農會之競技
    收入45,000元」,分別為因何種原因獲得之收入?實際收入
    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收入入帳證明。
  ㈣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
    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
    ,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
    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
    面說明之。
三、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
    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
    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
    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
    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
    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
五、商業保險部分:
  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
    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
    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
    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
    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母親)以下資料
    :
  ㈠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職保(災保或老
    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
    面陳報之。
  ㈡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若有,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
    相關單據。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㈢是否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商業保
    險之定期給付)、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殘障津貼
    、敬老津貼、老農津貼、租屋補助等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㈣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
    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
    ;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共有幾人?扶養義務負擔
    情形?以及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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