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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0-27)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陳俊龍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育瑋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  ○  ○○○○○○位○○○○○○○○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
    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
    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
    由而不到場,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如不配
    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
    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此為更生開始之
    障礙事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
    所示之資料及文件,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300元,逾
    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該裁定於114年9月11日合法送達
    聲請人之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83頁)
    足稽。詎聲請人逾補正期限仍未補正,嗣經本院於114年10
    月23日開庭調查,聲請人代理人陳稱:已與聲請人多次聯繫
    但未獲回應,聲請人未提供應補正之資料,無法按期補正,
    請鈞院依法處理等語(本院卷第230至231頁),而未補正相
    關資料及繳納郵務送達費,則聲請人不為聲請更生之協力行
    為,已難認為有聲請更生之誠意,且未陳報相關事項及資料
    ,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符合據實陳述及是否符合更生
    要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
    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
    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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