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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相  對  人  鄧智耀  
            鄧文忠  
            馮秀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32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1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5期債券,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本
    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2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乃以110年度
    存字第320號提存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8
    年度甲類第5期債券後,聲請本院110年度執全字第100號為
    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及撤銷假
    扣押裁定(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5號),且經本院114年度司
    聲字第24號裁定定21日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
    而未行使,並提出相關民事裁定及提存書等影本為證,經本
    院調閱卷宗、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
    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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