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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余錫  
相  對  人  鉅宸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巧珠  
相  對  人  張清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5,093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
    度重訴字第61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5,093元,此有本院收納
    款項收據可參。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75,093
    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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