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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展員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高翌庭  
相  對  人  展員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景翔  
            蔡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存字第26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面額新臺幣200,000元整,准予
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
    4年度司裁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其因假扣
    押所受之損害,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
    面額新臺幣200,000元整為擔保,並以本院114年存字第265
    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假扣押執行(本院114年度執全字第87
    號),因查無相對人展員國際有限公司及張景翔可供假扣押
    執行之財產,債權人已於假扣押實施前撤回對展員國際有限
    公司及張景翔之執行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蔡宗仁同意返還提存物,提出
    其取回同意書、印鑑證明書正本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上開
    各卷宗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95條、第81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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