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消債)(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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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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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王毅哲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並提
出房屋租賃合約等文件證明其居所地確實在新竹。爰依首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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