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執行(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3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孝恩即陳沅徹即陳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金債權,經查
    :第三人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中
    正區,應為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