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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執行(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78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蔡程煥即蔡俊男即蔡孟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資料,並未具體指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乃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戶籍設
    於彰化縣,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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