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執行(2025-1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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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9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彥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金債權,經查
:第三人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大
安區,應為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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