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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執行(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6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江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
    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
    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
    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亦有明定。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則此時即非屬未具體表
    明執行標的債權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回歸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依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則本件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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