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執行(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6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江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
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
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
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亦有明定。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則此時即非屬未具體表
明執行標的債權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回歸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依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則本件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