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執行(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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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9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妤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即勞
保就保資料、郵局存款所在地、證券集中保管資料),屬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
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永康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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