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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執行(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9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妤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即勞
    保就保資料、郵局存款所在地、證券集中保管資料),屬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
    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永康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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