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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俊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俊傑住居
    於花蓮縣新城鄉,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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