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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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4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旻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3,194元,及自民國
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5,75
0元,及自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㈢8,816元,及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㈣12,572元,及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㈤12,888元,及自114年1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㈥15,168元,及自11
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㈦22,752
元,及自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㈧22,998元,及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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